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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高等本科学校(院):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
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为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的范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申请认定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教师资格。
二、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受理和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的组建方案,依法组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并负责对本校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
4、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依法确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
5、将本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核准和验印。
6、建立健全本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档案,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7、主动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委托程序
1、各高等本科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和依据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按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上报的材料,对同意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
四、申请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申请接受委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书面请示一式二份;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组建方案一式二份;
(3)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简介(内容对照条件要求撰写,包括本学科教师队伍、学术梯队等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水平状况及取得的成绩等)一式二份;
(4)《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
(5)《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呈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
(6)《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成情况简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宜
1、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工作质量。
2、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可负责对其他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3、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名称统一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xxx大学(学院)委员会”。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对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委托:
(1)在教师资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违犯法律、法规,不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4)其他原因不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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