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

各市、州教委(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按照各级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由省、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语委(语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测试工作正常有效规范地进行,各地、各部门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申报程序、组织管理、等级测试权限等仍按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川语办96[9]号,见附件一)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语办[1996]第3号,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省语委办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开展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三、已建立了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站)的高等学校,按照省语委办规定的测试等级和权限,负责本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目前,不具备条件建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站)的高校,由学校汇总报省语委办,由省语委办具体安排测试工作。

四、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应缴纳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测试费用。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的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的通知》(川财综[1999]26号)和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管理办法》(川语[1999]第2号,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同时,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乱收费。

五、为认真掌握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标准条件,保证测试质量,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的教材,应使用省语委办组织编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训练教程》。

六、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工作,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语委部门和各高等院校务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要向全社会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1年10月19日印发

提醒:点这里加小编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获取最新资讯、解决考教师一切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