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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试及原件核对校验

进入面试原件核对校验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各单位面试比例和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与笔试成绩一起公布。面试原件校验和领取《面试通知书》于2016年12月19日至21日在招聘单位进行(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1,请提前咨询)。面试原件校验须本人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应聘资格审查表》参加,并向招聘单位交验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各类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如系在职者,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如系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或就业推荐表。

报考市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要求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系党政机关在编人员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报考人是本单位在编职工的正式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报考人是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证明,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系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证书(或党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社保缴纳存单;系军队复转人员的,须提供服役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校验合格后领取《面试通知书》。逾期未参加原件校验者,视为自动放弃。原件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面试原件校验的,不能进入面试,由此产生的空额由招聘单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同一岗位最多递补3次。

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面试考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调减招聘人数。无法调减的,按照《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4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划定面试及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面试成绩不足60分视为不合格。

面试的时间、地点、方式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七、体检

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排序,如面试成绩再相同,由招聘单位再次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最终成绩)。

进入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和市教育局通知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进入体检人员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市教育局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该招聘岗位已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和市教育局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参照《关于我市2004年考录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体检、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个人原因导致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已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九、公示

考核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和市教育局确定为拟聘人员,分别在成都教育、招聘单位网站或办公地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聘用及报到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和市教育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拟聘人员如系应届毕业生,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报到时应交验的应聘资格条件中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拟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提供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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