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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考试科目为《教育公共科目》和《学科专业知识》两科,各占笔试成绩50%。

(一)笔试

笔试组织工作由市人社、教育部门统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1.开考比例: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职位招聘名额之比为笔试开考比例,笔试开考比例3:1,部分急需紧缺专业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可放宽到2:1(详见招聘职位表),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招聘名额。因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聘的职位,报考该职位已确认缴费的人员统一调剂到本人符合报考条件的相近职位,不愿意调剂的确认缴费人员由广安市考试指导中心退还考生已缴考试考务费。缩减或取消招聘名额等情况将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广安市教育局网、广安人事考试网公告。

2.笔试内容: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教育公共科目》和相应《学科专业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公共科目》笔试试题按《四川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和复习大纲》统一命制;《学科专业知识》包含相应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

3.笔试时间: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教育公共科目》笔试,下午14:00—16:00《学科专业知识》笔试。

4.笔试地点:考点按报考职位所属地分别在区市县设置,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5.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4年8月初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广安市教育局网、广安人事考试网公布。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由各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招聘名额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次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并由各区市县分别在网上公布。笔试中有缺考科目者或有违规违纪情况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人数达不到该职位招聘名额2倍的,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携带《报名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教师资格证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1)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须同时出具所在单位和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书面同意其报考的证明。(2)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

通过资格复审者,进入面试;自愿放弃资格复审、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以及未通过资格复审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经职位所在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其资格复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时间暂定8月上旬。面试由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各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具体实施。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才能参加面试。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面试缴费收据(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报考职位所在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在有关网上公布。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广安市教育局网、广安人事考试网以及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教育局网上公布。

五、体检

体检由各区市县人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职位及名额,按照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学科专业知识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由各区市县分别在网上公布。因笔试缺考、资格复审、面试缺考等原因产生面试实际比例达不到招聘名额2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其他面试名额达到招聘名额2倍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川教〔2004〕295号)、《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社部、卫计委、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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